质量监督
监督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督促各从业单位加强事前监管和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督预警信息是我站根据监督工作情况归集整理的普遍性突出工程管理问题,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工程隐患或事故,需要引起注意和改进的工程质量安全信息。
第三条 监督预警信息包括综合信息和专项信息,分为年度、一般和紧急三类,主要涉及工程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材料生产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监督预警信息根据信息所涉及的从业单位,按照建设、监理、施工、试验检测、材料生产供应等专业发布,并报部监督总站和市路政局。
第五条 监督预警信息一般采用书面文字形式印发,同时可以在市路政局和我站办公系统以及外部网站发布。
第六条 监督预警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强化信息审核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我站将充分利用监督检查结果和试验检测数据,整合监督系统信息资源,通过对质量安全管理问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对评估影响较大并具有普遍性的综合或专项信息进行不定期发布,有针对性地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和提高,以防范造成工程隐患和事故。
第八条 综合预警信息由站按年度组织讨论征集或由监督会商会议提出,经站长审核批准后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由各业务科室提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主管站长审核、站长批准后发布。
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连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频繁发出问题通知单时,应及时提出、发布监督预警信息。
第九条 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应根据监督预警信息,进行专项排查,制定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控措施或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