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各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为加强我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的管理,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行政许可、规划、设计、施工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07415日起试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凡新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按本《规定》执行,以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应在其许可有效期满后逐步更换。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是公路交通标志的延伸和补充,应体现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宗旨。为合理利用有限的公路资源,可根据道路等级确定非公路标志设置需求的先后顺序,应侧重于休闲度假场所、旅游目的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等公共目标。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局公路管理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